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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促和谐,纠纷化解显公正

  发布时间:2021-03-17 14:55:34





近日,拜泉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经了解,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后于2020年9月8日被确诊为右肺上叶腺癌,并且该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原告刘某某在向被告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刘某某投保前病史未告知为由,作出了拒赔决定。这无疑对原告造成了重重的打击。原告刘某某随即将被告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中,在法官的发问下,终于了解了来龙去脉。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时,就已经提供了自己2017年6月11日的住院病案,被告保险公司经审查后才同意原告刘某某投保的,但是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保险合同卷宗中并未看到原告刘某某提交的住院病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代理人表明回到公司一定查明,并表示希望与原告达成和解。

庭审后,被告保险公司找到原告刘某某投保时提交的病案,随即办案法官积极与原被告双方沟通。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和下,双方达成了和解。被告保险公司将理赔款全额给付给原告刘某某,刘某某也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不仅为双方当事人解决了矛盾,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以及在诉讼中付出的经济成本。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社会和谐。作为基层法院,始终“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使命,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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