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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者并非“法律的搬运工”

  发布时间:2021-05-06 15:20:05




面对天理、国法、人情,既是考验一名司法从业者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也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着力点。

近日,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在农村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向拜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案后,刑事审判庭办案人阅卷中发现被告人的“特殊情况”,决定到其居住地作进一步核实。经查,被告人某某现年逾五十,品行良好、常年独自在家照顾身患精神疾病的妻子、瘫痪卧床的岳父,其子在离婚后又突遭交通事故,外伤骨折尚未痊愈,同时,王某还要准备春种备耕,现全家重担均落于一人身上。

办案法官经庭审后认为,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积极认罪、悔罪,血液酒精浓度虽超出入刑标准,但并未达到明显超高幅度,其犯罪前并无前科劣迹,经审前调查无不良社会影响,如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同时,也是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鉴于家中仍有病患、老人确需其扶养、供养更为有利,综合前述之情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制天命而用之”,新时代、新态势,作为一名司法者,不仅仅是刻意追求对法律条文的娴熟运用,更要秉承良知,让人文司法活动更加符合法理、情理和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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