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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家庭承包地可以继承吗?

  发布时间:2021-06-11 15:17:03



日前,拜泉法院三道镇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原告赵某和被告李某系继父子关系。1998年二轮土地发包时,赵某一户共承包土地18.6亩,李某单独立户并承包土地。李母过世后,李某认为其母的土地应由其继承,便耕种了赵某户上的部分土地,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土地。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前,李某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一直认为应该由自己母亲的土地应由自己继承。法官对李某进行了的释法,向他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不适用继承。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李某在了解了相关规定后,同意把土地返还给赵某。

     法官在此提示广大农民朋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其承包的主体是农户。承包期内户内部分成员死亡,户内其他成员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承包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故而,以家庭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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