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裁判率是反映审判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基层法院,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审而不判,判后等宣是常态。但是,当庭不宣判,经庭后合议再择日宣判,案件的最终宣判在经过一个不确定的时间、不透明的中间环节之后,容易让当事人对法官不信任,对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存有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近日,拜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便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案件被告王某于2016年6月在李某经营的装潢商店赊购装潢材料,价值26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约定2016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清材料款。但约定的还款日期到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经李某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王某到庭应诉,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办案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当庭确认了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认定了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当庭宣布判决被告王某给付所欠原告李某的材料款。
当庭裁判率的提高,标志着审判管理的行政化趋势正得到扭转,法官的审判权得以真正回归。提高当庭裁判率,不仅能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司法公正,打造阳光司法,还能减轻当事人诉累,方便服务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