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农民的权益,另一方面是农资经营者的合理诉求,如何实现二者平衡,化解矛盾?”拜泉县人民法院富强人民法庭审判员刘万忠通过细致入微的调解回答了这一命题。
这是一批农资买卖案件,原告高某向张某、王某等几被告索要拖欠农资款及迟延履行利息,具体案情为:2016年,经朋友介绍,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农资,对于拖欠农资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经刘法官联络,几名被告来到法庭。经询问,被告们对上述事实基本认可,只是以“农资质量有问题,粮食减产”为由进行抗辩,且不同意支付利息。原告态度也很坚决,双方沟通形成僵局。
鉴于这批案件标的额较小、案情较清晰,出于化解矛盾纠纷、兼顾各方利益的考量,刘法官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
对原告,刘法官首先询问其是否知道被告当年粮食减产的情况,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刘法官表示,虽然现有事实不能证明粮食减产一定与农资质量有关,但希望原告能够体谅农民难处,适当地降低利润、减少农资款的主张及放弃利息的主张。原告考虑后表示同意。
对被告,刘法官首先释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得知被告方没有农资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后,刘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双方都应该恪守承诺,既然卖方已经交付农资,买方也有义务给付农资款,希望被告能与原告坐下来谈一谈,以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满意的方案。被告对此表示同意。
最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被告以价款70%的标准给付农资款,原告放弃其余价款及利息的方案”。而后,被告们直接将农资款转账给了原告,原告也相应撤回起诉。
至此,案结事了。得益于刘万忠法官高超的调解技巧,农民的权益得到了有力保全,农资经营者的合理诉求得到了有效维护,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