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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强院”先行丨能动司法助力社会和谐 定纷止争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3-07-11 16:35:14



近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一行,将一面印有“公正司法、优化营商环境,廉洁高效、助力经济发展”的锦旗赠送至拜泉县人民法院主管商事审判院、庭室领导及办案法官手中,并表达了对拜泉法院公正办案,维护企业正当利益、优化营商环境所做努力的感谢之情。

【案情回顾】

投保人张某曾于2014年5月在平安人寿公司投保人寿险,保险金额30万元,后又于2019年3月在该公司投保另一人寿险种,保险金额为70万元,两份险种均包括死亡(包括意外或疾病)为条件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2020年10月,张某因病去世。李某作为张某亲属,在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将理赔材料交给平安人寿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张某在投保前存在严重疾病史未告知为由拒赔。同时认为,2019年3月张某在投保时,在回答是否患有“糖尿病”的询问时,告知选项中为“否”,系隐瞒病史带病投保,但对2014年投保的30万元保额人寿险作出了理赔,对2019年承保的70万元保额人寿险作出拒绝赔付、终止合同的处理。故李某作为张某的母亲,以保险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应予理赔为由,诉至法院,主张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应予赔付70万元理赔金。

【案件处理】

案件转至承办法官处后,一方面针对当事人的诉求,秉持司法公正的审判理念,杜绝机械办案,对于当事人因客观情况受限无法调取证据的实际情况,及时准许签发《律师调查令》,调取了由平安人寿公司承保张某在2014年、2019年寿险产品及保险合同,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就两份保险所作出不同的理赔结论做出合理解释、说明,并围绕是否有故意隐瞒病史投保的争议焦点,要求各方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同时,为防范道德风险,维护企业正当利益,就保险公司当庭提出的问题线索庭后及时、全面调查,承办法官带领书记员当天先后走访了拜泉县辖区多家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张某曾在各公司的投保人身保险及理赔情况做到基本了解,同时,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根据平安人寿公司提供的申请,到某部门调取了张某曾于2018年申领社会救助待遇的档案、资料,发现有关事实确与原告一方当庭所述存有明显出入,也进一步印证了保险公司所述拒赔事实的高度可能,从而为化解本案合同纠纷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故此,经综合研判后,承办人在先后多次耐心细致向原告进行释法析理,证据证明效力比较后,使原告意识到如执意索赔可能面临的诉讼不利后果和负面社会评价,最终撤回诉讼,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减少了诉累,维护了企业的正当利益。

【后语】

为切实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及时解决涉诉企业“急、难、愁、盼”等问题,在拜泉县人民法院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民商事审判团队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不断加大涉金融、保险类纠纷多元化解力度,持续提升涉企案件审判质效,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坚强的司法保障和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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