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执源治理”新机制,以系统治理思维强化联动协作,将“单打独斗”变成“部门联动”,将“末端治理”转变为“源头治理”,积极推进“立审执一体化”,构建内部“执行建议”制度推动审判前端存在问题的化解。9月21日,拜泉法院执行局向三道镇法庭发出了首份《执行建议》,推进“执源治理”走深、走实。
一、背景简介
近日,拜泉法院三道镇人民法庭因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情形较多,案件判决或调解中面临诸多问题,如探望时间、地点确定难,探望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权利实现方式等问题没有可供操作的具体标准等。针对上述问题,为了保证判决或调解案件对探望权行使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实现诉执协调对接,推进“执源治理”工作有效开展,特向执行局发送《执行咨询函》。
执行局收到《执行咨询函》后,立即组织执行法官进行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向三道镇法庭发出了首份《执行建议》,对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提供执行建议,供审理部门参考。大体内容如下:
当父母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由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时,必须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本位为出发点进行裁判,并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尊重子女本人意愿;兼顾有利于探望权实现,适当考虑父母行使探望权的便利性。
具体而言,探望的方式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一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地点进行探望,如定期、不定期地见面、共同进餐等。这种探望方式持续的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且并未脱离抚育子女一方的监护范围,更加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执行起来更为便捷,但是比起逗留式探望,探望权的权利人与子女的联系和沟通相对而言则不够密切。逗留式探望是指在当事人约定的或者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等。这种方式时间较长,使得探望权人可以与子女进行更加深入的互动和交流。实践中,在探望方式的选择上,应当结合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行和生活习惯等情况来加以确定。
三道镇法庭在收到《执行建议》后,当即组织审判法官认真学习研究,统一了裁判思想,为今后离婚案件判决或调解探视权问题提供了基本方向和方式方法。
二、典型意义
通过进一步完善立、审、执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形成法院内部合力,促进法官在立案、审判过程中充分考量裁判的可执行性,进一步提高立案、审判工作实效,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最大限度破除了执行工作障碍,助力提升执行工作提质增效,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下一步,拜泉法院将牢牢把“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落实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执行工作中,积极探索“执源治理”新机制,不但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还要化解在执前,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努力书写好执源治理司法服务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