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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诉讼的法律规定(一)

  发布时间:2014-11-25 09:2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诉讼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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