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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协助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25 09:2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协助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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