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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强院”先行│建房合同引争议 法院审理巧破局

  发布时间:2025-05-06 16:44:32


    随着乡村人居环境的不断改善,近年来,农村新建房屋工程数量持续增加。同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近日,拜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对于此种情况法院会符合判决呢?
    2024年6月2日席某与张某签订建筑施工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房屋长、宽、建筑面积、房屋总价款及付款方式,且协议约定施工人席某保证工程质量,按时交工,张某对房屋及时验收,没经验收,擅自使用视为房屋合格,出现一切问题由张某负责。后席某组织人工进行工程施工,该工程完工后张某未经验收即入住使用,工程施工期间张某支付部分工程款,因张某尚欠38,000元工程款未给付,席某将张某起诉至拜泉县人民法院长春法庭。
    张某辩称,其认为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存在炕冒烟不好烧,房子举架不够高,比西边的邻居矮了很多,后窗户安装的弯曲、下沉的一系列问题。对席某主张的未支付工程款,其意见是席某将房子盖合格后即支付尾款。
    经实地勘察及庭审查明,案涉房屋的两铺火炕排烟性能不好,烧火时从烟囱板和锅台灶坑门处冒烟,席某对火炕进行了两次维修仍未能有所改善,当事人对火炕的维修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席某与张某签订的《建筑施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对该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鉴于《建筑施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乙方(席某)保证工程质量,按时交工。甲方(张某)对房屋及时验收,没经验收,甲方(张某)擅自使用视为房屋合格,出现一切问题由甲方负责”。因工程完工后张某已入住并使用该房屋,应视为房屋合格,张某应按合同约定付清剩余工程款。本案中张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提出抗辩,由于案涉房屋为农村自建单层房屋,目前全国对农民自建住宅的建筑质量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对该房屋质量标准的要求应以满足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履行标准即可。因双方对房屋高度未作约定,故对张某主张房屋房子举架不够高的意见不予认可。对张某提出的火炕冒烟的抗辩意见,该火炕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属于该房屋用以农村生活必不可少的附属工程,作为承建方有义务保障房屋满足安全居住和使用功能,并在一定期限内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故此席某应对该房屋火炕存在的缺陷承担责任。鉴于双方当事人对火炕的维修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原则,结合生活经验及常识,酌定该房屋两铺火炕的维修费用为2,000元,该2,000元用于张某自行维修火炕,该维修费用在张某应支付的38,000元工程款中予以抵扣。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席某支付工程款共计36,000元(已扣除维修火炕所需费用),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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