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诉讼执行的法律规定
作者:肖雁 发布时间:2014-11-25 09:25:24
第二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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