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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执行情形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25 09:28: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执行情形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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