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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律典简编百科——秦法

  发布时间:2014-11-27 10:31:02


 

秦  法

我们在这里说的秦法,是指公元前公元前356年商鞅(约前390338年)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革至221年秦王嬴政统一中国直至公元前206年秦王朝灭亡时期,秦王朝法律的总称。它是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影响下,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以秦国原有法律为基础,仿效魏、齐等关东封建国家的法律逐步发展起来的。

秦国早期的法制原是相当落后的。自公元前三五九年起,商鞅两次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强调法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一的功能。《商君书》开篇《更法》,便申明了一个基本主张: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这是由立法思想讲到变法的必要:因为法治的目标在于爱民,礼仪的目标在于方便国事;在《定分》篇中,商鞅又有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之说。凡此,足见商鞅立法思想的人民性,在古代社会是绝无仅有的。在诸多的中国古代立法论说中,商鞅的法以爱民法令民之命的先进思想,在此思想上向秦国实施一系列的新法推广。

法规

一、行什伍之法,建立社会基层组织。十家编为一组,互相勉励生产和监督行动,一家犯法,其他九家有检举的义务,不检举者腰斩。而检举本组以外的其他犯罪,跟杀敌的功勋一样,重赏;藏匿犯人,跟藏匿敌人一样,重罚。

二、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强迫分居;不分居者,加倍赋税。

三、奖耕战。对敌作战是第一等功勋,受第一等赏赐。人民耕田织布特别好的,积存粮食特别多的,免除他的赋税和劳役。

四、人际争执,必须诉诸法庭裁判,不准私人决斗。私人决斗的人,不论有理无理,一律处罚。

五、强迫每一个国民都要有正当职业,游手好闲的人,包括世袭贵族和富商子弟,如果不能从事正当职业,一律当作奴隶,送到边疆垦荒。

六、必须作战有功才能升迁。贵族的地位虽高,商人的财富虽多,如果没有战功,不能担任政府官职。

七、明确等级地位,以田宅、臣妾衣服等为标志,使有军功者得以显耀,无军功者富而无光。

八、强迫人民学习最低程度的礼仪。父子兄弟姐妹,不准同睡一个炕上,必须分室而居。

九、建立地方政府系统。集里成亭,集亭成乡,集乡成县,县有令、丞,县以上设郡,郡有守、尉,并直属中央政府,共三十六个郡。

十、鼓励各国移民秦国。凡到秦国从事垦荒的,九年不收田赋。

十一、统一度量衡制度。强迫全国使用同一标准的尺寸、升斗、斤两。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法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全面贯彻了法家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的主张。秦王嬴政统一中国前,秦国已经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规。 统一后,《秦律》就是在以严刑峻法为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出的。

秦除了制定六篇刑律之外,还颁行了大量单行律与其他形式的法律规范: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文章出处: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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