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刑 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其中共三十一卷,分为二百一十三门。它一是创建了“折杖法”,二是有关民商立法比唐律更加完善。
宋朝没有像唐、明清那样的律典名称,这是一个特例,宋朝只有相当于唐律的《宋刑统》。
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了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统》。后来,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不过,《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竟然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
五刑制度也是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