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晚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一部法律文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确认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同时对君权进行了一些限制。《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制定
清朝末年,国势渐衰弱,经过了义和团和八国联军,清政府在列强干涉下开始实施“庚子新政”,派遣大臣前往海外考察列强实施宪政内容。慈禧太后根据清宗室载泽、端方等五大臣的意见 开始进行改革,使其成为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下诏预备立宪,成立宪政编查馆。后来由庆亲王奕劻等奏进,慈禧太后亲自裁定,于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1908年8月27日)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主要内容
宪法大纲的内容以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蓝本,删去了其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全文共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君上大权”共14条,规定;“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本着这一精神,赋予了皇帝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或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陆海军队、宣战议和、订立条约,派遣命名臣,宣布紧急戒严和以诏令限制臣民自由,以及司法审判等大权。与日本宪法所赋予天皇的权力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臣民权利义务”共9条。重点是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义务。而权利和自由则非常简单,只规定:在法律范围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事,准其自由,臣民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以及进行诉讼,专受司法机关审判等事项。
世界各国的宪法通常由:宪法的名称、序言、正文、修改程序和实施日期等四方面组成。而《钦定宪法大纲》则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其结构是比较完整的。
影响及评价
《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不少的冲击。但其未给人民带来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梁启超认为:这个宪法大纲是“吐饰耳目,敷衍门面”。
它虽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与旧有的传统法典不同,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