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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4-12-01 11:00:32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虚假登记是指因不动产申请人故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恶意串通导致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虚假登记给利害关系人和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登记机关)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在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在登记机关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登记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登记的工作人员追偿。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和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追偿不动产、利害关系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与登记机关申请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与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分属于国家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此类案件应属于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以当事人起诉时选择的诉讼程序为准。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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