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作者:张晋莹 发布时间:2014-12-01 11:02:36
异议登记又称异议抗辩登记,是指将事实上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提出异议抗辩,异议登记是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事实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的手段。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意在填补在发现登记错误与最终得以更正错误这一段时间对真实权利人权利保护的空缺。
异议登记纠纷是指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登记不正确,或者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而异议登记失效或者虽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但被驳回,因此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受理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的条件主要有:第一,已经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了合法的异议登记。第二,异议登记的内容被证明不正确,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致使异议登记失效。第三,异议登记给登记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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