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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案件审理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03 08:47: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案件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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