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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定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08 15:4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定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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