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赵莹) 午夜时分,下夜班的侯女士突然被路上冲出的两只藏獒咬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将养獒人李先生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近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先生赔偿侯女士各项损失8万余元。
去年4月9日午夜时分,侯女士像往常一样下夜班,途径顺义区李桥镇王家场北汽临时停车场的院门口时,饲养在场内的两条藏獒冲出院内将其扑倒在地,并拼命撕咬,侯女士当场昏厥。事发后侯女士同事报警,同事遂将侯女士送往医院治疗。
侯女士被咬伤的次日,派出所民警对此事又做了调查,协调侯女士与养獒人李先生解决此事,但双方协商未果,故侯女士诉至顺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3万余元。
养獒人李先生认可侯女士被两条獒犬咬伤的事实,也同意赔偿合理的损失;并称其豢养的两只藏獒平时都散养在停车场院内,由其自己看管和喂养,两只藏獒未办理养犬登记。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当日,由于临时停车场有部分围墙倒塌,院内的两只藏獒从围墙倒塌处跑出将侯女士扑倒并进行撕咬,侯女士在倒地过程中右肩部受伤,双腿被藏獒咬伤,被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多发犬咬伤。
诉讼中,侯女士申请对其身体所受损伤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侯女士被从王家场村临时停车场院内跑出的两只藏獒咬伤并摔伤,李先生作为两只藏獒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侯女士的合理损失。故判决李先生赔偿侯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