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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08 15:47: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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