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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条件

  发布时间:2014-12-23 09:45:12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条件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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