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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大意致使客户受骗被判赔偿4.7万

发布时间:2012-06-14 15:54:21


  中国法院网讯 (贾国庆) 6月13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中介马虎大意审核不严,致使客户被骗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庞某赔偿原告宋某经济损失47337元。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9日,被告以河南省商丘市豫皖界配货中心名义与黑龙江省一个叫王永的司机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协议,将原告的玉米用该货车送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当天通过被告与原告联系,将车派往原告货物仓库,原告及时将600袋玉米,每袋120斤装满该车,该车当天从原告仓库开出。事后,经原告与射阳县的客户联系才知该车货没有送到。经公安侦査,该货车司机王永身份证号码虚假,货车牌号实为两轮摩托车牌照。被告没有向王永索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相关手续,造成原告所运玉米全部被骗。

  该院审理后认为,河南省商丘市豫皖界配货中心无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被告以“河南省商丘市豫皖界配货中心”的名义发生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个人承担。法律同时规定,中介人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中介人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居间职责,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但被告没有对货车司机王永及货车证照进行认真谨慎的核实其真伪,致使被告向原告报告的情况是虚假的。尽管被告对订约事项并不负有“积极调查”义务,且被告从事该项业务已多年,本应能审查出司机王永身份证号码有错以及所驾车辆牌照虚假,但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相应谨慎的审核义务,造成了原告所运货物全部被骗,故被告应负案件的主要责任。但按一般交易情况,原告在接受被告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时,亦应认真审核承运司机(司机王永身份证、车辆牌照)的证照,原告对自己的事务未尽注意义务。对该货物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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