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争议的案件范围

  发布时间:2015-01-06 10:43:03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争议的案件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