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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仲裁机构不作为、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发布时间:2015-01-06 10:44:27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仲裁机构不作为、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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