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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及要求

  发布时间:2015-01-12 15:24:29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及要求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应携带有关文件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手续,案件由立案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3、申请执行,一般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生效法律文书。(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4、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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