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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时间:2015-01-12 15:47:16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本类犯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国家通过法律调节所形成的公平公开、平等竞争、协调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状态。这是本类犯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实施了各种干扰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以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为前提,是本类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本类犯罪绝大多数都表现为作为,只有少数犯罪表现为不作为,如偷税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就表现为不作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且多数都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主要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偷税罪、抗税罪等。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主要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抗税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有一个,即逃汇罪。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为故意。由过失构成的犯罪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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