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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毒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5-01-12 15:49:29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毒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毒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前者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公共安全。

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既可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直接向可能被大众接触的食物、水源以及牲畜饲料中投入毒药的行为。

4)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前者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直接目的;后者则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的内容。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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