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长城速递物流公司一名投递工以公司名义在泉丰面粉公司赊购面粉被起诉,因公司未予授权和认可,又无相关证据证明,只得自掏腰包。近日,齐市拜泉法院作出裁决,由该投递工负责偿还泉丰面粉公司面粉款3 390元,长城速递物流公司不承担责任。
据介绍,李小军曾系拜泉县长城速递物流公司投递工,分别在2011年1月22日、1月28日、9月10日,从泉丰面粉公司经销处赊欠沙子粉和饺子粉共计3 390元,当时出了欠据,且在落款处注明“长城物流”及“李小军”字样,但未约定还款时间。后长城速递物流公司经营不景气,李小军另谋职业,面粉款一直未还。泉丰面粉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李小军承担偿还责任,长城速递物流公司作为其工作单位,负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李小军辩解称,所购面粉都被该公司实际使用自己并没有使用,故不应由其承担偿还责任。而长城速递物流公司则辩解称,2014年年初,该公司负责人从外地调至拜泉营业部工作,办理交接手续时并没有这笔账,欠据上又未加盖公章,也没有该公司原领导签字,因此该公司不同意偿还此欠款。
该院认为,被告李小军虽然声称自己并未使用面粉,是受公司领导指派领取面粉并出具的欠据,但所书写的欠据只是简单注明“长城物流”字样,并不足以证明系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且该公司在欠据上未加盖公章,也未得到公司认可,故长城速递物流公司不承担责任,而由出据人自行承担。如确有证据证明该公司使用面粉,可另行诉讼,行使追偿权。
(文中人物及公司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