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市拜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撤销房屋产权证登记记案件,诉争房屋所有权证被依法撤销。
据介绍,纪某(女)与宋某系母子关系,纪某与老伴在拜泉镇某街有56平方米的平房一处。2010年12月20日老伴病故,纪某与其他子女放弃对死者的遗产继承权,并到县公证处签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一份,该遗产由宋某继承,并办理了公证。2012年4月19日,宋某以此公证书和其他手续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这引起了纪某的不满。纪某认为公证书证明其只是放弃了继承权,并没有放弃对该房屋另一半份额的财产所有权,因该诉争房屋是其与死者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儿子宋某仅凭此公证书即将该房屋产权全部变更到自己名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于2014年8月21日诉讼来院,要求依法撤销过户到儿子名下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
该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33条的规定,过户到宋某名下的诉争房屋,在办理过程中审核不清,证据不足,侵犯了纪某作为共有人的权利,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纪某放弃财产共有权。据此,宋某所获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存在瑕疵,依法应予撤销,最终裁决诉争房屋归为共有。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