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之痒婚姻解体 女方仍需适当退还彩礼
“证领了、娃生了、婚离了,还得退6万元彩礼款,老爹老妈跟着受牵连,也被告上法庭”,王姓女子十分困惑和不解?经法官释法明理,该女子才有些释然。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于近日在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审结。
李某与王某(女)于2012年4月1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儿,现年2岁。经查,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5月9日经拜泉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共同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婚生女孩由王某自行抚养。又查明,按照农村习俗李某分两次给女方过彩礼款17万元,此款用于结婚和婚后生活花掉了一部分。现李某起诉,要求王某及其父母共返还彩礼款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此案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该院依据《婚姻法》第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6万元,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此,办案法官给出的解释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款,双方离婚后被告应予返还。但考虑到用于结婚和婚后生活合理花掉一部分,女方还要自行抚育子女,故被告应适当返还彩礼款,以6万元为宜。至于由女方父母承担返还责任一节,因原告未能向法庭举出充分证据证实女方父母接受了彩礼款的事实,故其父母不承担返还彩礼款的连带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