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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买房起争议法院:约定有效应履行

  发布时间:2015-01-19 13:45:27


 

口头约定买房起争议法院:约定有效应履行

 

俩女士口头约定房屋买卖协议,却在履行中因交付时间、价款引起争议,最后双方不得不对薄公堂。近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虽无书面协议,但已交付定金口头约定亦为有效应履行。

据查,2014224日,买方齐某与卖方董某通过电话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卖方董某将位于拜泉县某小区4号楼西侧门市房最西边的一间(无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1.7平方米的房屋卖给齐某,总价款为70 000元,交付时间为今年51日。为确保房屋买卖协议如期履行,原告齐某从外地给被告董某汇款10 000元作为定金,被告董某实际接收并予以认可。现原、被告双方就房屋交付时间、价款产生争议,致使买卖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原告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董某双倍返还定金20 000元,并赔偿装修材料款28 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即双方口头约定的协议真实有效,应继续履行,但房屋价款调整为75 000元,房屋交付时间确定为2014831日前,如逾期交付标的物(房屋),在价款中扣被告董某违约金5 000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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