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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罪遁入空门17载 “惟迪法师”一审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2-06-14 16:19:33


  身背命案的徐心联为逃罪遁入空门,17年间摇身变成浙江两知名寺庙的监院“惟迪法师”,在去年年底公安机关清网行动中被逮捕归案。6月13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江西灭门案疑犯徐心联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心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25日,被告人王军民(已判决)经171医院诊断患有腰椎体结核,怀疑系中学时与同学徐某打架所致,便伺机报复。同年7月27日,被告人徐心联与被告人郭劲、刘选金、廖庆力(上述三人已判决)来到九江县水泥厂王军民单身宿舍,与正在宿舍的王军民、张勇(在逃)、郭亚兵(已判决)商议去海南,议定在走之前惹点事,使七人齐心不思归。王军民便提出将徐某搞掉,六人均表示同意。王军民、徐心联于当日购置、寻找菜刀四把,剥皮刀二把,三角刮刀一把。同日下午,王军民、徐心联去徐某住处踩点。踩点回来后,王军民安排徐心联、刘选金到九江市区租来桂亚东(已处理)的红色面包出租车,供作案后潜逃。尔后,王军民分工由廖庆力看车,徐心联敲门,其余被告人持刀往里面冲杀。当晚八时许,七被告人乘车来到被害人住处,因被害人不在家,便返回吃饭等待。当晚十时许,七被告人再次乘车来到被害人徐某住处——铁路九江南站宿舍,按照分工廖庆力留下看车,徐心联、郭劲、刘选金分别持刀来到二楼被害人房门口,王军民、郭亚兵、张勇持刀在一楼。徐心联敲开门后朝徐某的头部砍了一刀,郭劲冲进房内持刀将徐某妻子胡某按在沙发上,王军民持三角刮刀与郭亚兵、刘选金、张勇持刀冲进房内围杀徐某。被害人徐某持电扇抵抗并高喊“救命”。郭亚兵砍中徐某手臂一刀后,便同郭劲、刘选金逃离现场。郭劲临逃时从胡某颈上劫走金项链一段。王军民、徐心联、张勇继续围杀徐某,将其杀死在阳台上,然后被告人王军民等人又将胡某杀死在客厅沙发旁,并将其二岁的儿子砍伤,三被告人一起逃离现场。七被告人乘车逃至九江市建材厂烧毁血衣,将杀人凶器丢入水塘。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全身有56处刀创,系被他人砍击头部致使颅脑损伤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胡某全身有17处刀创,系他人用三棱刀刺右肺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徐某的儿子全身有10处刀创,伤情为重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心联潜逃至安徽潜山,在三祖寺出家,法名释惟迪。1998年底从厦门佛学院毕业后云游至杭州净慈寺,主持筹建香积寺并任监院,后又兼任净慈寺监院。2005年委托林惠芳冒名顶替了广东韶关人罗明生的户口。2011年11月28日晚在杭州香积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出家期间,被告人徐心联能谨持戒律,倾心佛事,积极从事社会慈善事业,在佛教界具有一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心联伙同多人持利器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经密谋策划,杀死二人,重伤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无充分证据认定被告人徐心联砍杀了被害人胡某母子的辩护主张,经查,据以指控被告人徐心联对被害人胡某母子实施伤害行为的证据为被告人王军民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认定被告人徐心联砍杀了被害人胡某母子的证据不充分,辩护人的此项辩护主张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心联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主张,经查,被告人徐心联在归案前,未向有关人员及部门明确表达主动投案的意思,其所作的离开寺庙的行程安排及准备,不能认定为“确已准备去投案”,辩护人此项辩护主张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心联与同案犯经预谋后实施杀人,案发前准备作案工具、踩点、租车,作案时积极实施犯罪,带头砍杀被害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心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论罪应处死刑,鉴于被告人徐心联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对所犯罪行有悔过表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本人及亲属已主动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同时本案同案犯之前已判决三人死刑,一人死缓,结合我国现行刑事政策,故对被告人徐心联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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