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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抚育费母女涉诉 男方意外受伤前妻仍需给付

  发布时间:2015-01-21 14:25:09


 

因抚育费母女涉诉 男方意外受伤前妻仍需给付

近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裁决小玲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2 400元,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据介绍,小明与小玲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女孩(2010724日出生)。201132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拜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由小明抚养,小玲不支付子女抚育费。现女儿以小明在家庭装修时右手受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无法单独承担子女抚育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玲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6 492元。

该院认为,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小玲不管抚育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如何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处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小明装修时右手受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新的抚养事由出现,发生情势变迁,因此不能免除小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需重新作出调整。根据子女的生活需要以及小玲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以每年2 400元为宜。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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