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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称借款包工头买材料用 自己出借条亦担责

  发布时间:2015-01-22 14:46:38


 

言称借款包工头买材料用 自己出借条亦担责

 

近日,齐齐哈尔拜泉县法院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双方为所出借据在法庭上反唇相讥,争执不休。

原告郝某诉称,201210月,被告王某、小凤向其借款人民币55 000元,当时口头约定利率三分,没有出具欠条。201351,二被告人给我补签了借据,借据上标明借款65 000元,包括55 000元本金和10 000元利息,约定2013531前还清,并由苑某担保。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给付义务,一直拖欠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已到期的债务。

被告王某辩称,其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借这笔款是给包工头苑某借的,当时是为所包工程购买基础材料用的,其出了欠条不假,但其没花着一分钱,要还也得苑某还。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被告王某只提出了出借据没花着钱的异议。被告小凤、苑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拜泉县法院认为,通过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原告与被告小凤、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两被告理应归还原告借款65 500元。苑某作为被告小凤、王某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据中未明确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被告苑某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小凤、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郝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65 500元,苑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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