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再婚身体不好反被女儿告 追加抚养费需酌给
近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子女追加抚养费纠纷案件,考虑双方的实际困难情况,判定酌情给付。
经查,刘女的父母于2004年10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原告刘女由其母抚养。被告刘父每月给付原告刘女抚育费150元,在2009年原告起诉要求追加抚育费,经本院判决被告刘父每月给付刘女抚育费300元。原告刘女因身体原因现休学在家,因物价上涨,原来的每月300元抚养费无法保障原告的生活,故起诉要求被告刘父增加抚养费。
另据了解,被告刘父离婚后又再婚,婚后又生育一名女孩,且患有先天性婴儿痉挛症,刘父身体也不好,曾做过心脏支架手术,其月工资收入仅为2537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又考虑到被告刘父的现在的经济收入状况,故抚育费可适当予以增加。故判决被告刘父每月给付原告刘女抚养费500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