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庭调解工作的研究和探讨
富强人民法庭 :孙云海
定纷止争是人民法院的职能,其方式包括调解、撤诉、判决。其中,调解和撤诉是实现案件事了的最有效方式。调解,被称为“东方经验”,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既有诉讼调解工作,又有诉外指导工作。把调解工作和诉外指导调解工作作为评判审判工作、评价法官业绩的重要内容,最大限度地运用调解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减少涉诉上访。
一、民事调解纠纷的特点
1、纠纷类型多样。民事纠纷涉及婚姻、继承、相邻、借贷、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等近20类,“三农”案件占绝大部分。
2、纠纷的标的金额通常较小,纠纷的解决宜调不宜判。由于辖区自然条件相对较差,受外界的影响较小,经济、文化发展相对滞后,各类民事纠纷虽然有逐年上升之势,但标的一般都比较小,纠纷的标的金额通常在几千元至几万元,较大的也只有几十万元。纠纷虽然标的金额不大,事实也清楚,但由于涉案当事人大都是常年甚至世代生活在一起的村民,关系错综复杂,对这类案件依法判决并不难,但简单判决不但不会化解矛盾,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从而出现一个纠纷的解决导致更多纠纷产生的尴尬和困境。运用诉讼调解方法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这些纠纷,易遏制“同室操戈”,从而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化解群众矛盾。
二、民事调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1、强化学习培训,探索调解规律,不断丰富调解经验。在加强理论学习和调解培训的同时,深入农村、社区了解社会现实、体察社情民意、熟悉风土人情,不断探索调解规律,丰富调解经验,提高调解艺术和调解水平。
2、健全和完善调解机制,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在立案庭设立调解时,对立案前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并同意调解的,当即进入调解室调解。对一方来法院起诉,法官主动征求调解意见,对有调解意向的,当场通知双方当事人来法院调解,力求做到“案未立,事已了”。调解不成的当场立转业务庭进行诉讼调解,力求做到“案未判,事先了”。
3、“和”字当头,守住底线不动摇。调解需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但这种妥协和让步是有原则的、有限度的,法官必须进行权力平衡,守住法律的基本底线。一是不能违法。二是兼顾双方的利益,在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上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三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注意讲明法律相关规定,坚持调解的合法性原则,使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既平息纠纷,又能受到法制教育。
4、注重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德化人。在调解中,一是严肃法律宣讲,让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二是用温暖亲切的心理疏导与劝慰,使双方当事人通达明理;三是以循循善诱的人生感悟和道德教育,通过情理和道德感化当事人。比如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邻里纠纷等案件,当事人双方本来生活在一起,或是恩爱夫妻,或是亲朋好友,或是家族成员,他们之间的纠纷也大多是一些小事,由于认识不一致或处理不当而走上法庭。化解这些纠纷,必须从亲情出发,用足亲情牌,以人性化的调解方式,化解一时的不快和误会,弥合亲人朋友之间感情上的裂痕。
5、释法明理,用好释明权。在调解工作中,坚持用好用足释明权,释明法律规范的法理含义、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等,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在法律理解上的误区,让当事人在明确是非的基础上参加调解。
6、因势利导,巧妙利用当事人的“主心骨”。在农村,大多数当事人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较差,比较信任家族、亲戚、邻里中有威望的人或代理人(“主心骨”),利用其“主心骨”去做当事人的解释疏导工作,他们的解释和解答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对案件调解能够起到催化剂的作用,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7、保全促调解。对于受案后初步审查确定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及时受理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轻申请人的担保压力。通过依法灵活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益,并有效规制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在依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执行诉讼保全措施之后,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消除债务人赖账的侥幸心理,及时抓住案件审理的有利时机,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促进矛盾的化解。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保全确实能促进调解。
8、及时沟通,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调解结案后,只有当事人正确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才能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及时主动跟踪询问协议的履行情况,选择一些案件进行回访,对履行做出法律指导,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动履行协议,既防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缓解“执行难”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又维护了调解的法律严肃性。
9、指导人民调解。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社会协作力量,是除当事人之外对纠纷的第一知情人,它能用良好的风情风俗和道德伦理平息纠纷,但大都需要寻求法律支撑。把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培训作为民事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定期组织庭审观摩,选择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纠纷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调解,当即确认其法律效力,收到培训一人,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三、民事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不同类型案件调撤率不同,考核标准相同,影响法官的工作积极性。笔者通过对不同类型案件调解规律的调研,发现收案结构对调撤率产生重要影响,而统一的调撤率考核尺度,对法官工作积极性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2、诉讼费的交纳对民事调解工作有负面影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而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得不到诉讼费减少的实惠,因诉讼费负担问题导致调解不成的案件并不鲜见,特别是一些标的金额大的案件,实体争议部分本可实现调解结案,却因在诉讼费分摊方面存在分歧而导致调解失败。对这种案件法官颇感为难:若制作调解书,诉讼费得不到减免,若动员债权人撤诉,又担心债务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实体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4、重复劳动浪费审判资源。有些案件,经过诉前调解、诉中调解,要达成调解一致的结果,法官需要对当事人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和法律解释工作,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虽然调解在总体上具有快速解决纠纷的高效率特点,但对于许多具体个案,特别是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比较简单的案件,法官可能需要付出比判决结案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促成调解成功,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
5、弱化了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依法保护。要使诉讼调解中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债权人就必须在讨价还价的对话和协商的基础上作出让步或妥协,让步息诉与合法权益保护之间存在现实冲突,法院越重调解,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越难实现。当事人牺牲部分权益换取既得利益或恢复和睦关系等,实质上弱化了实体权益的依法保护。
6、恶意骗取对方让步的调解影响法院的公信力。调解协议往往是由于权利人一方作出某种程度的让步或妥协而达成的,一些别有居心的债务人利用调解这个程序使对方让步或妥协,或故意拖延履行时间,协议达成后却不按时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义务人已经转移了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牺牲了部分权利而使合法权益得到最快保护的希望破灭,直接影响法院的权威与公信力。
7、当判不判现象时有发生。对一些有调解意向的案件,只要有1%的可能,法官就会付出100%的努力,为了追求调撤率,多次、反复调解,当判不判,增长了办案周期,浪费了审判资源,调判矛盾显露。
8、依法难调,于情易调。在调解工作中,强调情法交融,在依法的前提下,以情以理调解。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分暖,就是强调以情以理调解的重要性。一些特殊案件,依法很难调解,而以社会风俗习惯调解,当事人容易达成协议,虽然体现了自愿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完全自治,但从合法原则方面看,却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补偿费纠纷等案件,因都是亲缘关系,易调解结案,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未完全得到法律保护。
四、提高民事调撤率的对策、建议
1、加强调解能力的培训,提高调解水平。调解是一门艺术,调解人员不仅要有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有一定的技巧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法官队伍新老交替,年轻法官社会经验不足,调解技巧比较欠缺,光用法律进行调解往往会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因此,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除加强理论学习外,更要注重调解能力的培训,要通过交流经验、庭审观摩、剖析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不断实践。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审判人员的调解行为,落实便民利民的各项配套措施,使调解成为当事人乐于接受的纠纷解决方式。
3、充分发挥基层优势,大力推行巡回审判。要辩证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变司法克制为能动司法,改变坐堂问案方式,要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官就在自己身边,倾听群众诉求,及时了解纠纷,化解矛盾。要逐步完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机制,切实在工作中体现司法的人民性。
4、切实保障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无论是诉内调解,还是指导诉外调解,都应当加强调解程序约束,保障当事人在调解中的程序权利,提高当事人权利自治的主导地位。要通过程序完善来规范调解行为,细化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职权和义务,强化协议的审查效力,探索对当事人反悔权给予适当限制,防止当事人滥用反悔权等。
5、积极探索“诉调对接”。要与司法行政等部门配合,建立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整合社会调解资源。
6、探索诉讼调解的规律性,尝试建立诉讼调解工作新机制。如尝试建立调审适度分离的庭前调解机制,探索把调解与立案、送达、证据交换相结合,与庭审小结、辩论说理、判前评断相结合,有效拓展调解空间。特别是充分发挥审前调解的作用,把人民法院诉讼调解职能尽量前移。探索建立法官主持下的适度社会调解机制。允许诉讼主体外的,熟悉案情的人参与调解,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熟悉民情的独特优势,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邀请专业人员参与诉讼调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化解民事纠纷。逐步探索以人民法院为中心,以社会各界为依托,由人民法官主持,由社会力量帮助的社会化诉讼调解机制。探索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调解方法,选准调解突破口,根据不同案件和不同案件的发展阶段,及时发现矛盾症结抓住诉争焦点,弄清争议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积极营造有利于调解、宽松和谐的氛围,不断创造和总结诉讼调解工作的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