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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2-06-15 08:01:31


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兴农法庭  孙皓晔

 

拜泉法院兴农法庭2008年共受理民事案件371件,其中离婚案件144件,占总案件的38.8%;2009年共受理民事案件312件,其中离婚案件102件,占总案件的32.7%;2010年共受理民事案件403件,其中离婚案件120件,占总案件中的29.8%;从以上数字我们可以看出,基层法院的乡镇法庭中的离婚案件比重相当大。

      一、当前农村离婚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结婚年龄小,结婚时间短。许多结婚青年的结婚年龄基本是在男性22岁,女性20岁左右,而且有相当的数量的夫妇没有达到法定婚龄,通过各种手段修改自己的真实年龄从而达到结婚的条件。在农村离婚案件的诉讼中,结婚在1年到3年之内离婚的案件也比较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由父母包办,或者经媒人介绍后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之后,发现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而提起诉讼。

    (二)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农村离婚案件里,绝大部分的原告为女性,年龄在25岁至35岁之间。许多提出离婚的女方原告,都是在外打工一段时间后,才回家提起离婚诉讼。这些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对比男性高,离婚后一般不会面临生存困境,多不主张家庭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 

    (三)离婚的理由有所变化。以前,婚姻案件中离婚的理由多为暴力因素所致,导致案件当事人感情破裂而离婚。而现在的农村离婚案件中,许多当事人双方婚前不认识,后经人介绍相识,而后结婚,因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离婚,结束没有感情的婚姻。

    (四)案件审理难度增大。由于农村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有相当多的人是在外打工,许多案件无法找到被告的确切地址,而常常使用公告送达,也就造成缺席审判的案件数量的增多。加上农村人口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文化水平较低,在举证方面,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很难拿出确凿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加大了法院审理难度,使法院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离婚女方当事人离婚的态度相当坚决,宁可舍弃亲情和放弃财产要求也要达成离婚的目的,法院调解和好的难度非常大。最终的结果是,法院调解和好的较少,通过公告诉讼的离婚较多,缺席判决的比例大。

      二、离婚诉讼上升的原因

    (一)于200310月开始实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离婚登记程序,无须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夫妻当天就可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很普遍的社会现象了。

    (二)就象结婚一样,离婚在社会中也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农村离婚率的上升,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体现了女性的女性意识和女性地位的提高。由于社会的进步,许多农村妇女到相对发达的地方务工,有了自己的工作,女性的社会、经济、政治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她们对自己在家中处于男子之下的地位开始不满意,希望能和丈夫平等,而当男方不愿意时,就造成了很多破裂。

    (三)第三者的涉足。婚外情是农村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为了改善生活,大量的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由于与打工地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极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很多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均基于这一原因。也有些家庭离婚的原因是:丈夫在外打工,妻子在家养育子女,丈夫在外打工钱包鼓起来后,渐渐喜新厌旧,想另寻新欢。他们离婚的方式有些特别,通常不主动要求与妻子离婚,但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家庭不闻不问,既不往家里寄钱,又不回家看望妻子、小孩;而妻子既要在家种田干活,又要照顾公婆,养育子女,在生活的重压和感情的长期摧残的情况下,被迫主动起诉离婚。

    (四)为摆脱不幸婚姻,追求幸福生活,使婚姻当事人大胆提出离婚。由于的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婚姻家庭中仍受旧思想、旧文化的约束,在贫困偏远的农村地区,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男女双方的婚姻完全建立在钱财的和父母之命的基础上,没有真正的感情基础。随着打工潮的兴起,婚姻当事人外出打工后有独立或相对原来较高的经济收入,经济上的宽裕使得他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自身素质得到提高,他们逐步认识到夫妻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投、感情质量不高,产生离婚找一个与自己相配伴侣的强烈愿望。因一方好逸恶劳,吃喝嫖赌等不良恶习引起离婚案件也有相当的数量,也有因一方患有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的疾病,或是因一方有生理缺陷造成夫妻生活失调、不能生育子女引起离婚,凸现出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人们视野的开拓和文化品味的提升,当事人对不幸婚姻大胆否定,勇敢追求幸福生活的社会趋势。

      三、离婚诉讼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和思考

      婚外情、第三者的举证困难。农村很多的离婚诉讼中,经常会出现和某某鬼混村里的人都知道他们有关系等字眼,诉状中陈诉的口气也是近乎赌咒式的,但是在法庭调查时,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一般都会说,村上的人都知道,不信你们可以去查。因诉讼理由无证据支持,而导致败诉的案件比比皆是。本来婚姻就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谁都不会轻易向他人提起,诉讼当事人要求其他目击者出庭作证更是难上加难,法官也无法轻易就认定谁与谁有婚外情关系。若当事人私自采用窃听、拍照、录像的方式取证,其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就受到质疑,法官也无法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对非家庭成员实施暴力引起的离婚诉讼。对非配偶的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从而引起婚姻关系的破裂,可否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虽然离婚诉讼属于合并之诉,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诉讼,现在又加了损害赔偿诉讼,但是解除婚姻关系依然是离婚诉讼之主诉,其他均属牵连之诉,而将对非配偶的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即使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引起婚姻关系的破裂,亦应属于另案,应由受害人另行寻求刑事的、民事的或行政的救济,而不应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再则,对非配偶的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受害人基于此侵权行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笔者认为,对非配偶的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与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应该区分,不容混淆。

      每一个家庭都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不稳定势必带来社会的不稳定,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就会因此而解体。在处理离婚纠纷的诉讼中,应谨慎行使裁量权,要考虑农村婚姻的特点,查明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应轻易下判决离婚,要通过多种途径、方式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及时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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