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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探析

  发布时间:2012-06-15 08:05:27


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探析

       长春法庭     尚雪岩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种类中的一种,与其他证据相比它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作用,但其本身又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对于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发展过程。笔者认为, 为了在实践中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应对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进行合理地判断, 并通过有效的途径赋予其证据效力,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为保证定案的准确及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也应对其证据力进行审查判断。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征
  视听资料是用录音、录象磁带或者其他科学手段反映的形象和声音,也包括电脑中存储的资料等,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就是说视听资料是以具有科技含量的物理器材所再现的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声音、图象、电子资料等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录音带、录象带、磁带等。
  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一样,都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都具有一些共同的属性,比如客观性、关联性等等,但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自身又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视听资料具有依赖性;视听资料的本质是一种信息, 是借助于有形物质而存在的。它的形成以及对该证据的感知、认识都必须依靠特定仪器或设备。记录、反映案件事实的声音、动作和数据资料,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如录音带、录象带、磁盘等)。没有这些物质作为依托,可供人们视听的信息资料就会瞬间即逝,无法捕捉。这种物质依赖性是其他证据所不具备的。  

    (二)视听资料的储存容量大、稳定性强;视听资料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具有高度连续性,且录音、录象的磁带和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具有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反复使用的优点,同时与证人证言等容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发生变化情况相比,视听资料不易受这些因素影响,具有较长时间稳定性。
  (三)视听资料具有准确性和直观性;视听资料能够真实的“还原”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声音、录像内容及相应的变化情况。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一般来讲,这种证据在形成过程中,只要录制对象正确、录制方法得当、录制设备正常,一般不会受到录制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借助相应的技术设备,视听资料可以原原本本地反映案发情况,使人得到最直观的感受来帮助判断是非。
  (四)视听资料的易于伪造、仿造性;视听资料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它的形成是借助于一定的科技手段的,因此,人们也可以借用一定的科技设备对其进行伪造和篡改。所以说,视听资料具有易于伪造和仿造的特点。在审查过程中应对其真实性作出科学判断,对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然,对于视听资料的真伪,还可以通过证据的关联性加以鉴别。 

二、有关视听资料效力认定的发展
  视听资料在效力认定上经历了一个从理论模糊,不易操作到解释较为明朗,较易操作的发展过程。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及要求,1995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私自录音的证据效力问题作出了《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对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私自录音的证据效力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从效果上来看,其标准对于民事证据而言过于严厉。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无论是默认还是其他方式)录制其在法庭上有可能不利于自己的谈话内容作为证据是比较罕见的。著名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我们普通法所提供给权利人的救济通常是以完全不可能得到的证据为前提的。”根据此《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进行有效的保护。由此可见,民事诉讼中有关视听资料的规定瑕疵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有待进行进一步的改进。
  鉴于此,20024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其中第68条、69条就视听资料有效证据的条件、证据能力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条较之于95年的《批复》,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司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而第69条规定,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新的《规定》中,虽然并没有直接对《批复》加以否定,但实际上它已经突破了过去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象资料不能作为证据的限制,规定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都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视听资料证据效力认定的发展虽然经历了一个从“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到“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的过程。新《规定》的启动它将规范视听资料证据的使用,促进民事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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