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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俩口子未尽赡养义务 姑父诉诸法律要回赠与的平房

  发布时间:2015-01-27 08:41:16


 

因俩口子未尽赡养义务 姑父诉诸法律要回赠与的平房

近日,齐市拜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房屋撤销权纠纷案,因受赠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赠与人通过法律要回了赠与的平房。

拜泉居民聂某患者有脑血栓症,老伴也患癌多年,现已去世,且双方无子女。20119月份,聂某老俩口与妻侄儿范某协商,将登记在老伴名下两栋面积同为437平方米的砖瓦结构平房,赠与范某夫妇各一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要求履行对聂某老俩口的养老送终义务,当时也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形成书面材料,老俩口仍在一处赠与房屋中居住。20111120日,聂某老伴去世,丧事从简。因聂某身患重病无人照料,生活隐入困境。2013725日,在聂某要求下将登记在范某名下的平房要回,也是其现居住的房屋,并过户其名下。虽然房屋要回了一栋,但范某夫妇始终不尽赡养义务,对聂某不管不问。故聂某索性起诉,要求返还另一栋相同面积登记在范某妻子名下的平房。

庭审中,范某夫妇辩解称,不同意聂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所赠与的房屋并没有约定尽赡养义务,更无书面材料证明,且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具有法律效力,聂某要回房屋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方的辩解不能成立。理由是,双方系近亲属关系,赠与房屋具有附义务的可能性。聂某老俩口膝下无子女,又患病多年,生活也不宽裕,不具备无条件赠与的条件。经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系口头约定的附赡养义务的赠与。此前范某将一处房屋返还,视为未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综上所述,二被告未履行赡养义务已经形成有效证据链条,聂某要求撤销赠予合同的法定事由已经出现,故依据《合同法》第190条、192条、194条之规定,对聂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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