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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纠纷处理和解决途径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5-01-27 09:02:51


水污染纠纷处理和解决途径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六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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