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是否释明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作者:韩薇 发布时间:2015-02-04 11:13:47
问: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是否释明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法官解答:原则上无需依职权追加共同被告,但最好向其释明一并起诉。
在连带保证情况下,<担保法>规定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连带保证责任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保证人和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而无需依职权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反之,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也无需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最好向其释明,一并起诉,并向保证人释明其有追偿权,在诉讼中明确追偿权,并在判项中写明追偿权,避免承担保证责任后,再提起诉讼行使追偿权,减少诉讼成本。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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