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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是否释明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发布时间:2015-02-04 11:14:32


 

问: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是否释明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法官解答: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在一般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债权人还需要重新起诉债务人。在此种情况下,为防止诉累和浪费不必要的司法成本,应当追加债务人为被告,主要是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除外,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有除外情形:(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欠款规定的权利。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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