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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其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区别?

  发布时间:2015-02-06 13:45:16


 

    问:挪用资金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其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区别?

    法官解答: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是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资金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该罪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利。(2)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3)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一定管理性工作的人员。(4)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的资金,为了本人或者他人使用,故意擅自动用,但准备日后归还。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区别是:(1)客体与对象不同。前者的客体是资金管理制度和使用权,对象必须是单位的资金;后者的客体是公共财物使用权和特定款项的专款专用制度,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济款物。(2)用途不同。前者挪用资金限于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后者所挪用的款物只限于公用。(3)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是过程犯罪,对结果的危害程度没有明确界定;后者限定为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犯罪。(4)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后者的主体则为掌管、经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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