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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律典简编百科—古印度法

  发布时间:2015-02-16 11:12:46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指的其实是南亚次大陆,包括今天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三国,它是古代文明的发源地,拥有独特的法律文化。

古印度法是个有歧义的概念。一般来说,有以下四种不同理解:

1)等同于传统印度法 指英国建立殖民地前的法律,包括产生于印度的宗教法以及强行传入印度的伊斯兰法等。

2)等同于印度教社会法 即近代印度法律改革以前适用于印度教徒的宗教属人法。

3)印度法即印度奴隶制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一般教科书所采纳的概念。

4)婆罗门教法,仅指代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属人法。

古印度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大的统一王朝不多,各地法律制度也不统一, 因而有关古印度法的断代问题学术界尚有很大争议。 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约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 下限则是公元4世纪至7世纪。

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公元前1500年前后,据称被雅利安人所毁。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 用诗歌体裁写成。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它们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涉及到很多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大约在后期吠陀时期,即公元前1000年至公元前600年,印度的氏族制度解体,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

约公元前7世纪, 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演变为婆罗门教。该教是多神教,以崇拜梵天而得名。它认为客观世界是个幻觉,主张因果报应和人生轮回。它产生后,很快发展成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 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祭司成了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受婆罗门教推崇并维护的种姓制度成为印度社会的基本制度,各种姓的不同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被固定下来。

公元前6世纪, 印度北部十六国不断发动战争,阶级矛盾尖锐,其他种姓对婆罗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满。佛教应运而生,它反对种姓不平等,主张修行,仪式简单,但继承了婆罗门教的因果轮回说。

公元前4世纪,印度建立了第一个幅员辽阔的帝国--孔雀王朝。在第三代君主阿育王时朝,印度社会文化得到很大的发展,他定佛教为国教,广传佛法。佛教被定为国教后,佛教的经典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公元4世纪至7世纪,印度向封建制过渡(贵霜王朝时期就已开始向封建制过渡,笈多王朝时期已经是明显封建化的帝国,封建制关系完全确立)。佛教地位渐渐衰弱,为改革后的婆罗门教(即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所取代。

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

1)吠陀:见前述。

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 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

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 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 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

责任编辑:王杨    

文章出处: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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