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印度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种姓制度
是指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
依据波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于民种姓;第四种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所有权
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无权拥有其他财产,即使他有能力积蓄财产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债法
古代印度债法的主要特点是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比如,同是借贷者,但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不同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刹帝为3%,吠舍为4%,而首陀罗则为5%。
婚姻家庭法
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摩奴法论》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即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亁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适合于神意,不附加条件也不要财礼,只适合于婆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相当于合意婚,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合于刹帝利;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
(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但种姓间的通婚也并非绝对不可能,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通婚被视为“顺婚”,因而是允许的。
(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族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可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
刑法
主要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二)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
诉讼制度
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
(二)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