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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发布时间:2015-02-25 10:47:59


 

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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