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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

  发布时间:2015-02-26 08:50:03


执行回转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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