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热条例颁布后,省人大供热条例关于滞纳金应在签订供用热力合同时适用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
作者:韩巍 发布时间:2015-03-02 13:55:24
问:新供热条例颁布后,省人大供热条例关于滞纳金应在签订供用热力合同时适用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
法官解答:黑龙江省2011年实施的《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和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分备案。用户拒不缴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城市供热条例》对2005年的供热条例进行了修订,故元条例规定的滞纳金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再作为裁判依据。实践中,对于拖欠热费的案件,在查明确属热用户违约拖欠热费的前提下,如果供热合同中约定滞纳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发生纠纷时法院按照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处理原则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对于供热单位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可以释明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主张违约损失。
责任编辑:侯玉忠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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