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庭审直播录播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推进三大平台建设工作全面开展,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规范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录播工作。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项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施的绩效考评办法,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 可庭审直播、录播案件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 人民法院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的直播、录播,应当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第二节 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案件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 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 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第六条 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应事先告知公诉机关、当事人,并视公诉机关的意见和理由,决定是否直播、录播。
第八条 人民法院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进行,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证人保护等问题,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三节 庭审直、录播案件责任部门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本院审管办负责庭审直播、录播的监督管理和沟通协调工作。审判庭负责庭审直播、录播案件的选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网络管理部门为庭审直播、录播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
第十条 本院认为案件需要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由有
关审判庭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并填写庭审直播、录播审批表,提交案件相关的诉讼材料。
第十一条 本院对拟定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
应当填写申报表,经本庭庭长审核签字,报主管业务副院长审批,审批后交本院审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 审判庭决定对案件庭审直播、录播后,至少在庭审前一天通知网络管理部门。经网络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再通知网管员做好庭审直播、录播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庭审直播、录播实行一案一审核制度。
第四节 庭审直播、录播前准备
第十四条 庭审直播、录播相关人员的活动以及有关设备的运行不得影响庭审直播、录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承担庭审直播、录播任务的主审人或合议庭组成人员要认真阅卷,详细掌握案情,认真准备庭审提纲,做到程序合法公正,庭审段落清晰,驾驭庭审进程有条不紊。
充分发挥合议庭的集体力量,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第十六条 网络管理部门在庭审直播、录播前要认真检查庭审直播、录播所用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行,保证庭审直播、录播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承担庭审直播、录播的主审人或审判长要在庭审前认真做好当事人的信访评估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案工作。坚决杜绝庭审中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五节 庭审直播、录播效率和指标
第十八条 承担庭审直播、录播案件的主审人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保证及时、高效、圆满完成庭审直播、录播任务。并在直播、录播后将案件的简要案情(电子版)报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九条(暂定)承担庭审直播、录播任务的刑事审判庭,必须保证每月有三起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民事审判一庭、二庭、三庭,必须保证每月有一起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三道镇法庭、富强法庭、长春法庭和兴农法庭必须保证每两个月有一起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执行局必须保证每年有二起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必须保证每年有一起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第六节 庭审直播、录播要求
第二十条 承担庭审直播、录播的主审人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统一着应季法官制服或法袍,扎蓝色领带(人民陪审员必须着正装)。仪表端庄,坐姿端正,神情专注,不得随意进出或接打手机。
第二十一条 庭审语言要规范、流畅、精练,准确使用法言法语。
第二十二条 执庭法警要着装规范,仪表端庄。保证及时准确把人犯提押到(或提押回)指定地点,保证安全。严防人犯逃跑、自杀、行凶。同时,保证庭审现场安全。对违反庭审规定的旁听人员有权利制止清除法庭。
第二十三条 担任庭审直播、录播的网络技术人员必须保证庭审直播、录播图像、语音清晰、流畅、完整、技术处理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节 庭审直播、录播奖惩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担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主审人、审判长每次加2分,并奖励绩效考评奖。合议庭其他人员、书记员每次加1分,并奖励绩效考评奖。
第二十五条 担任庭审直播、录播审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可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有关规定审批,并保证完成直播、录播案件数量,如出现错批、漏批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完成规定数量的扣责任部门、责任人2—10分,并扣罚绩效考评奖。
第二十六条 担任庭审直播、录播的主审人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及时、规范、圆满完成庭审直播、录播任务,如出现差错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视情节扣责任部门、责任人2—10分,并扣罚绩效考评奖。
第二十七条 承担庭审直播、录播的执庭法警,必须保证提押人犯的安全,庭审秩序井然,如出现差错,视情节扣责任部门、责任人2—10分,并扣罚目标考评奖。
第二十八条 承担庭审直播、录播的网络技术人员必须保证庭审直播、录播图像、语音清晰、流畅、完整、技术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如出现差错,视情节扣责任部门、责任人2—10分,并扣罚目标考评奖。
第二十九条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对庭审直播、录播工作负有管理监督职责。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由政工科负责考评。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